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参与流程
公众对省政府文件、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意见展示
公众对政府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注意事项
本栏目只受理对重大决策咨询、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的意见和建议,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 请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电话、邮箱等信息,以便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意见、建议提出者。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司法厅现将《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4月11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辽宁省司法厅。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605室
??邮政编码:110032
??电子邮箱:lnfzblfec@163.com
??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全面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及部门职责】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团组织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监管、科技和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教育有关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四条【交流合作】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职业学校与境外的企业、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开展合作。
??支持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打造国际职业教育品牌。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五条【体系构成】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六条【职普横向融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横向融通。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支持建设职业体验中心、基地。
??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参与普通中小学职业启蒙课程开发建设,科学有序向中小学生开放教学资源,为组织开展职业认知和体验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职教纵向贯通】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支持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贯通培养,推动高水平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与本科院校实施衔接培养,探索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与职业本科教育衔接培养。
??开展贯通培养的各合作学校应当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与教学资源,共同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共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与水平。
??第八条【职教资源共享】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普通本科院校开展职业本科教育;建立健全不同学段、不同类型学校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动职普融通教学资源开发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本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本科院校开展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支持职业学校运用实训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与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联合开展课程开发、实习实训和技术研发。
??第九条【终身学习体系】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辽宁分行建设,完善学习成果转换、认证服务体系,加强继续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教育等保障制度建设。
??第十条【残疾人职业教育】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的职责,制定残疾人职业教育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第十一条【农村职业教育】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支持县域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县域重点企业共建乡村振兴学院,开展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和农民培训。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培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培训上岗制度,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员工培训体系。
??支持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企业也可以委托或者联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职业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提取和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和多元化,建立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人员自主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技能培训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